Saturday, December 28, 2019

無關犯罪,毒癮是公衛課題

推行吸毒除罪化改革政策後,政府能騰出更多公共資源給執法單位如反毒機構和警方更有效地執行任務,尤其是監督、打擊及杜絕販毒、運毒和製毒等犯罪活動。執法的作用是盡可能減少或阻止毒品進入市場,把毒品對社會和公共衛生的傷害減至最低,而不是刑懲毒品受害者。單靠執法也不可能完全奏效,必須多管齊下,包括提供更多社區健康活動和社區關懷,一方面避免更多年輕人接觸毒品,幫助犯錯而成癮者早日康復。希望政府未來可憑著科學論據擬訂最理性有效的毒品政策。

【文/林志翰】
今年6月28日衛生部長祖基菲裡阿末(Dzulkefly Ahmad)倡議将少量擁毒案的吸毒者除罪化。他形容此舉為理性的毒品政策,在量刑監禁前,政府應先參考最新的科學證據和公共衛生政策,主張「癮君子應該被當成病人接受治療,而不是犯人。毒癮是我們想治愈的疾病」。潘朵拉的盒子因此打開了,公眾議論紛紛。
很多人對毒品禍害知之甚詳,對癮君子的誤解歧視很深,認為這些人多半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或許對這項政策倡議一知半解,才質疑吸毒除罪化,是否意味著公然吸毒也不算違規犯法?如果癮君子去醫院治病,公共醫療資源應付得來嗎?
筆者日前受邀擔任隆雪華堂婦女組、佛教戒毒所「覺之家」聯辦的反毒論壇主講人,分析「從犯人到病人」吸毒除罪化政策的可行性。當天同臺的有來自反毒機構、警方和公正黨的代表,民眾有機會聆聽執法單位的說法,檢視言之成理。
吸毒除罪化政策不算是新穎的點子,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荷蘭等國已陸續推行。近年來多國參考的是葡萄牙、捷克的吸毒除罪化政策,兩國已取得初步佳績:顯著地節省公帑、入獄案例和傳染病減少,最關鍵的是,毒品使用未顯著增加。2016年聯合國毒品問題特別大會(UNGASS 2016)全體193成員國通過議案,承認「毒癮是一個複雜多重導因的健康失調問題,主要呈現慢性(chronic)和復發性(relapsing)的本質」,認為毒癮可被預防及治療,而非個人道德敗壞或犯罪行為。過去許多國家對毒品濫用問題採取嚴厲態度,端出諸如「向毒品宣戰」、「零容忍」等政策口號,主要集中於懲罰機制。這些政策亦有嚴重的暴力代價,如2006年墨西哥及多個中美國家,以及近年菲律賓犯罪集團與軍警的暴力衝突廝殺。如今全球趨勢是朝向公共衛生角度因應毒品課題。
英文字「Drug」的涵義可以是醫藥或毒品,要區分兩者主要差別是用途:前者用於醫療,後者一般為「娛樂消遣」,可被濫用成癮。因此,馬來西亞在獨立前已立下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Dangerous Drugs Act)來區分何為危險藥物。事實上,即使是處方醫藥也需受管制,一般民眾須由專業醫師配藥方可從藥劑師合法取得。正確的藥類別和劑量大小很重要,若有任何嚴重差錯,醫藥極可能變成「毒藥」。毒品亦是一樣,國外藝人因服用劑量過高的毒品暴斃時有所聞。市面上「搖頭丸」之類的化學劇毒傷害人體,因為摻入了老鼠藥成份和玻璃碎等。除罪化政策其實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皆因從毒品生產到販賣無不由黑市操控。
沒錯,吸毒除罪化不代表國家將合法化危險毒品使用,因為販毒、運毒和製毒仍屬犯罪行為。除罪化不代表當局不能以其他形式懲罰癮君子,就只是擁毒者在未來將不入罪坐牢,沒有犯罪記錄。他們依然可能被視為違規,反毒機構將記錄在案,需登記戒毒治療。同樣類比就如違規泊車或超速,雖然車主不算犯罪,但仍違規有錯,需繳罰款、被扣分,避免重犯。
青年及體育部長賽沙迪(Syed Saddiq)積極推動吸毒除罪化的主因是:超過一半吸毒者年齡介於20至29歲,正值風華正茂的大好青年。近年主要毒品使用類別,也從傳統的海洛因、可卡因轉至年輕人泡夜店青睞的冰毒(methamphetamine),現象堪憂。
首相署部長劉偉強提出國內監獄爆滿問題——原本僅能負荷四萬五千名受刑人,卻有超過六萬六千人!其中超過一半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當中三分之二犯下的僅是擁毒罪名。因此,若政府真落實吸毒除罪化,監獄擁擠情況有望改善。除了減低因牢房擁擠而滋生傳染病的風險,政府也可從中節省不少開銷。
節省公帑固然是理性政策的好處,但反毒運動更重要的任務是協助癮君子早日脫離毒海、返回社會正軌,恢復正常生活。事實上,過去十年來,國內反毒機構逐漸改革,正視治療工作的重要性,陸續設立社區戒毒所(Cure and Care Service Center,CCSC,48所)和診所(Klinik Cure & Care,10所),還有支援74所私人戒毒所(Caring Community House,CCH)。癮君子甚至可以不記名自願前往這些戒毒所尋求治療。一般上,這些戒毒所(特別是診所)會提供抑制毒癮發作的醫藥美沙酮(Methadone)。根據馬大教授阿蒂峇(Adeeba Kamarulzaman)連與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團隊2017年聯合發表的研究報告,在社區戒毒所自願尋求治療的吸毒者,復發率在一年後僅有一半,反而在政府強制戒毒所(Pusat Pemulihan Penagihan Narkotik,PUSPEN))的吸毒者一年後90%又復發走回老路。這項研究結果透露重要訊息是:要協助吸毒者重見光明,除了藥物控制毒癮,更重要的是周遭環境如親友支持鼓勵和社區關懷。把吸毒者關在牢裡或入住強制戒毒所,不僅費用更高,甚至可能無效。
反毒機構解釋說,部份癮君子不肯自願接受治療、一再違規或毒癮一再復發,當局才強制送入戒毒所。目前強制和社區戒毒所的人數對比是1:10,反毒機構的理性政策也初見成效:復發性的吸毒者人數逐年下降。警方卻擔憂一旦吸毒除罪化後,民眾會以為警察未落力解決毒品社會問題,間接刺激黑市引進更多毒品,屆時販毒案可能上升,影響社會治安和國家安全問題。因此,警方反對全面吸毒除罪化,特別是海洛因和可卡因等硬性毒品。
筆者認為,推行吸毒除罪化改革政策後,能騰出更多公共資源給執法單位如反毒機構和警方更有效地執行任務,尤其是監督、打擊及杜絕販毒、運毒和製毒等犯罪活動。執法的作用是盡可能減少或阻止毒品進入市場,把毒品對社會和公共衛生的傷害減至最低,而不是刑懲毒品受害者。單靠執法也不可能完全奏效,必須多管齊下,包括提供更多社區健康活動和社區關懷,一方面避免更多年輕人接觸毒品,幫助犯錯而成癮者早日康復。希望政府未來可憑著科學論據擬訂最理性有效的毒品政策。
刊登于《當代評論》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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