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2, 2020

愛FM《一周新聞點評》-2020年11月16日

                                


JASA的爭議——這部門有可能改革嗎?
特別事務局JASA從何而來?
1959年馬來亞大選後,一個名叫特別事務小組(Badan Hal Ehwal Khas)設立在資訊部底下,為的是維繫和確保政局、宗教和政府的穩定。隔年升格為支部(Cawangan Hal Ehwal Khas)。
到了2000年,再次升格到今日的特別事務局,2004年將縮寫命名改為JASA。
直到2018年,希盟政府上台執政後,便宣佈取消整個部門,屬於公務員的300人吸納入其他的部門,解僱了近800人合約僱員。
歷任的國陣政府和首相利用JASA的方式和主軸不太一樣。拉薩時代,宣傳多用於國家發展和經濟重組,馬哈迪時代則是鋪天蓋地的2020宏願。來到了阿都拉時代他著重於文明社會和文明伊斯蘭教IslamHadhari討論。納吉執政時期,則是另一個耳熟能詳的“一個馬來西亞”口號和“國家經濟轉型計劃”。
近來財長扎夫魯宣佈了預算案後,才確定了明年這部門重生。目前是國盟政府執政時期,巫統身為執政聯盟夥伴之一,但依然有質疑的聲音,這是怎麼回事?為何反對黨極力反對重設這部門,到底他們的指責是什麼?這次的爭議點在哪裡?
爭議點:
(一)撥款數額的大小
明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撥給JASA總共8550萬,分別出現在通訊和多媒體部門預算書裡的兩個項目部分。巫統領袖如近期被推選為國陣後座議員主席的納吉就非議說他本身支持重設這部門,只是不同意該高數額的預算,尤其是目前正值第三波疫情和經濟蕭條時期。他執政時期的JASA預算在2018年也只是3000萬令吉而已。他說人民會很難接受這安排,或許還會生氣。巫統副主席卡立諾丁則要求政府作出合理的解釋,為何需要如此大數額的撥款,“可能弱勢政府需要一個較大的喇叭”。
(二)擔心JASA再次淪為政黨宣傳喉舌和工具打壓政敵
因為過去不愉快的經驗告訴在野黨,他們擔心執政黨會利用這個JASA和國家撥款來“公器私用”搞黨派政治活動和文宣來攻擊政敵。希盟政府執政時,首相馬哈迪將它砍掉原因之一是裡面太多政治委任的職位。
國盟政府否認這說法。對此,通訊與多媒體部的回應是,重啟JASA為宣傳資訊的部門,根據不同社會階層的需要發放正確資訊,反擊假消息。土團黨的資訊主任旺賽夫堅定地表示JASA不會成為國陣時期的政治宣傳部,而是聆聽人民意見回饋的工具。
如何改革JASA?
一個民選政府要成為一個有效執政落實政策的政府,那麼政府要作重大政策宣傳,要動用撥款和其通訊多媒體部門,這應該沒有什麼爭議。
傳統上,國家新聞局就是肩負那個角色的部門,但該局有其局限——它不是一個設定政治宣傳策略、分析民情回饋、捍衛和回應政策批評和舉辦在地活動的部門。JASA確實有一些扮演的溝通角色,但不太確定首相署裡面是否也有重疊的類似角色。
回顧希盟執政時期,政策方面的宣傳略顯得無方向無策略,回應質疑和批評也相當遲鈍無力,這無疑影響公眾對該政府的效率和執政能力的信心。當初也有重大政策概念如共享繁榮Shared Prosperity,並沒有很好地發揮和宣傳。我不敢太肯定但不能排除這可能——沒有了類似JASA的小組統籌策略,是否宣傳效果有打折扣?確實以前國陣馬哈迪和納吉時代的大政策文宣是大費周章、鋪天蓋地的。
現在,一些人尤其是在野黨政治人物對過去JASA的刻板印象已根深蒂固,過去確實JASA收容很多巫統黨員作文宣工作,難免讓人看起來覺得有偏頗。若政府可以給這個部門重新命名為一個更明確目的的部門,會更突顯新功能的意義。
要改革JASA,就是要確保這個部門專業地做政府政策路向宣導工作,包括專業地回應相關政策的批評。為免被黨派利益利用,這部門必須要有準則界限設下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更重要的是該部門的主管不應該擁有黨派背景。如果再加上該部門能有更多的問責透明度,便能更取信人民他們這些是專業的公務員為時任政府執行任務,但不效忠哪個黨派。這個要求會太高嗎?
針對撥款數額方面,已有很多人開始計算有關JASA開銷預算的機會成本(譬如若省下JASA部門的錢,可以換作xxx,不是更好嗎?)。若沒意外,在表決通過預算案之前,政府應該會削減JASA的開銷才能平息一些執政聯盟內外的反對聲音。


黃彥鉻涉嫌“妨礙警方辦公”?
黃彥鉻,有嗎?故事怎樣來?
黃本身是馬大新青年的前任主席。在11月7號(週六)下午他說接獲現任主席葉紋清的信息說有一群無法確認身份的便衣人士表示要硬闖私宅大門搜查。黃隨同一位律師親臨現場提供援助,後來他也用手機錄影警方搜查的執法過程,並在他臉書戶口同步直播現場錄影。後來警察不滿其錄影行為,勒令彥鉻停止錄影,他沒理會,結果後來被警察用手銬逮捕他,引用的逮捕罪名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妨礙公務員辦公”。彥鉻被警方扣留了一個晚上,隔天就被釋放出來。11月13日,黃彥鉻上推事庭,但否認他犯下被提控的另一罪名,那就是《刑事法典》第188條文“不聽從公務員指示”,並以一千令吉保釋在外。彥鉻也否認他在肢體上和言語上阻止或要求警方停止執法行動。
好了,我先來講解這兩條法律:
《刑事法典》第186條文是民間愛說的“阻差辦公”,意思是一個人自願和主動地阻擾任何公務員行駛他的任務,觸犯者將可被懲罰最高2千令吉或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第188條文則是:一個人在被合法授權的公務員指示下停止做一些舉動,但卻拒絕跟從該指示。若該不服從的舉動阻擾、騷擾或傷害某位授權的公務員,觸犯者將被懲罰監禁一個月或罰款4百令吉或兩者兼施。但條文下也有註明表示,這個拒絕跟從指示會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為準。
或許大家心中最大的疑問就是,拍攝和錄影警察的舉動,是不是犯法?根據警方在11月10日發佈的文告指出,錄影和拍照不是一個罪行,但警察強調警方調查行動的執法過程不宜被拍攝後分享、傳送在社交媒體上。警方認為這已違反了1998通訊與多媒體法案第233條文,意思是傳送舉動有惡意騷擾他人。
對此,人權組織EDICT就發表文告反駁說該條款並不適用,因為當事人沒有侮辱或誹謗他人,而揭露警方濫權行為不包括在內。
更大的疑點是,為何警方不繼續以當初逮捕罪名(即《刑事法典》第186條文)提控黃彥鉻,而換了另一項?是不是“妨礙警方辦公”這指控說服力低,錄影實際上並沒真正阻擾警方工作,縱使他們不開心?
捍衛自由律師團(Lawyers for Liberty)發文告指出總警長曾表示要讓警察佩戴隨身相機以確保執法透明和避免警方濫權。所以,警察現在不能轉過身就說錄影將會阻擾警方執法行事。
該律師團發言人再益馬烈(Zaid Malek)也提及在美國很多警察濫權和暴力事件被揭發出來,這些警方的隨身相機和公眾拍攝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這讓我想起今年5月發生在美國震撼全球的轟動事件——佛洛依德被警方濫權暴力致死事件。若沒有公眾的錄影強大的證據,恐怕事情會不了了之。所以,拍攝警方執法行為反而有助於提高問責度,讓警方保持警惕遵循SOP。
警民保持合作和和睦關係當然重要,關鍵在於互相取得信任。警察濫權和行為不檢等問題已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去年在國會提呈欲通過的《警察独立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IPCMC),換了政府後已再修改和進一步弱化了對警方的制約。這個法案的設立不是要製造公眾對警方的不信任或弱化警方的功能運作,也不旨在懲罰警察,而是國家應要有個針對警察的獨立的投訴和規範單位,並且要有法律約束力。
回到今天我們討論的黃彥鉻事件,或許當時雙方可以更好地處理這事情,警方也不需大費周章採取行動引來這次的風波。如果當事人沒有做什麼實際動作阻止警方工作,或可能造成傷害,當局不宜動輒祭出《刑事法典》第186或188條文來對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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