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07, 2022

全面認知傳染疾病防範和控制(342)法令修正案 (翻譯版本長文)

去年12月,1988年傳染疾病防範和控制法令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ct 1988342法令)的修正案引起國會以及公眾的激烈反應。有網民和活躍分子發起運動反對修正該法令,原因主要集中在法令修正後的犯規懲罰程度: (一)發給個人和公司罰單的最高數額;(二)提高一般懲罰條款裡的最高罰款和監禁期。

此文我將分析修正法案倡議的每一項(包括一讀和後來妥協修改的條例),以讓讀者能全面了解這議題。

首先,要了解每項修正倡議的目的和功能,同時明白342法令目前存在的弱點、局限和漏洞。這個已32歲的法律過去有6次修正,但全部都僅把新增的傳染疾病納入法令下的第一列表。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206月,為的是增加2019年冠狀疾病(COVID-19)。現在是時候更新法令納入一些實際和需要的改變。

342法令修正案正是對冠病疫情的直接反應,因為這個病毒如今依然肆虐,其突變產生的變種毒株帶來的傳染威脅不是在列表裡的其他29個傳染病可匹敵。冠病對我國的挑戰前所未有,截至今年120日,它已奪走了接近31800人性命和感染了282萬人。無可否認,針對政府官員處理疫情手法,公眾有諸多不滿和投訴——從篩檢、追蹤病例、隔離到疾病管控,特別是標準作業程序(SOP)的執法。衛生部的人力資源在疫情惡化時期變得嚴重緊張和受限制,尤其是執行上述的疾病防控職務。

去年1月國家頒布緊急狀態後,國家安全理事會(Majlis Keselamatan Negara,MKN)成為國家最高決策單位。那個時期出台的政策有時出自公共衛生以外的考量,導致政策不協調造成公眾的困惑和爭議。那些臨時的政策有時妥協甚至削弱了原本衛生部權限下執行冠病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如今緊急狀態已結束,其緊急法令也隨著失效。衛生部需再次面對342法令留下來的局限和不確定因素。

整體上,修正法案倡議是為了對症下藥,可看出衛生部從過去超過兩年的疫情抗戰經驗中吸取了教訓同時也要準備未來的挑戰。如今Omicron變種毒株的冒出是一個警示告訴我們冠病還未全面受控制。目前的法令不足以應對目前和未來的瘟疫及相關衛生威脅,因此修正案有其需要允許衛生部處理眼前的危機以及未來其他的新興疾病帶來的公共衛生挑戰。

同時已有證據顯示,有些人或團體因不遵守SOP導致疫情病例飆升,造成感染簇群甚至死亡。因此違反SOP的風險和後果有目共睹。在沒有足夠和有效的疾病控制之下,公共資源負擔和匱乏以及無辜生命的犧牲將加深公眾對政府的怨氣和不信任。要知道,法令若沒針對違規者附上相稱的懲罰條例產生合理的阻嚇作用,若法律無法合理、公平和有效執行,相信沒有人會認真看待該法令。

就在這個背景下了解為何政府迫切地尋求在上次的國會會議通過修正案,主要是年秒假期公眾會大量相聚交流,衛生部顧慮Omicron毒株的火速傳染力會在社區傳開。儘管初步數據說明Omicron造成的重病風險相對輕微,但若社區傳染如歐洲般嚴重,那麼我們國家社會或將再次付出慘重的代價。公眾也需要保持警惕避免集體陷入冠病SOP“疲勞

且讓我們端倪修正案倡議。針對第二條文的修改,是為了更新負責官員的定義,用環境衛生官員或任何適合人物來取代過時的稱呼衛生檢查員health inspector)。新的定義也有條文賦權地方政府官員同時協助執行法令。

針對第十條文第二款的修正:醫務人員需要呈報任何可疑的感染病例給衛生當局,即使該病例還未通過實驗室檢測結果確認。這將允許衛生部有更充足時間、更迅速反應指示某人隔離防止疾病進一步擴散。確實,有人擔憂若因某些原因沒辦到而面對罰單懲罰的風險。

再來,原文法令下條規指定的表格,修正案建議改為衛生總監指定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在需迅速回應疫情新狀況,需要端出更多文件給不同功能作用的當兒,這總比等待衛生部長每次都需要憲報允許各種新表格來得實際。

現有的法令只認得隔離中心(quarantine station而目前已是非常普遍接受的住家隔離措施其實沒有法律根據。所以修正案要增設新條文14A。確實在14A條文第二款下讓人有所顧慮,因為官員被賦權使用必要的暴力(’kekerasan’)確保遵守隔離指令。持平而論,現有法令第15條文第二款也有同樣的詞句。我認為政府應考慮添加合理‘munasabah’)這字眼並在條規裡提出相關例子。雖然確實發生不少不遵守住家隔離指令的個案,但執法者若要使用暴力,縱使合法,也該伴隨著權力監督和檢查。

再來,15A新條文倡議指示確診病人或可疑病例或親密接觸者佩戴追蹤器以方便監控住家隔離。這個重要的科技器材不是32年前制定法令時可想象的需求。

新條文21A則賦權衛生總監發出攸關防病的一般或特別指示給任何個人或團體,任何人違反指令將被視為犯規。這允許衛生當局順應新局勢,伸縮性發出新指示。當然有些人擔憂這個新權力可能被濫用,但確實有情況衛生總監需要立刻行動,發出指示。若沒變,有人不聽從指示挑戰當局的合法性,該怎麼辦?

還有名為執法(’Penguatkuasaan’)的新增部分(Bahagian) IVA,賦權官員必要的調查權力執行法令,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1B條款),同時要求有關人士提供任何與疾病防控的訊息給執法官員(第21C條款)。這個新增部分也為了賦權衛生部和其他官員能更有效執法收集相關和重要的資訊來防止疾病擴散。

22A新條文添加了一個新的犯規者類別,即是公司 (pertubuhan perbadanan)目前的342法令僅包括個人責任,因此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對付公司。公司或機構裡包括很多決策者比如董事和經理,他們需要為該公司違反SOP和其後果負責。第22A條文第2款也包括了負責工人的代理,他們也需要負責。然而現有的法令並沒分辨不同等級的犯規者,所以針對個人的罰單最高數額僅一千令吉。

前年,當有家位於巴生的手套廠被爆出違反SOP,他們僅能被罰款一千令吉,輿論嘩然。去年首相依斯邁沙比里100天政績宣傳活動的主辦單位明顯違反SOP後,也僅接獲一千令吉的罰單,公眾大感憤怒喊雙重標準。那是罰單的最高數額罰款。若計算通貨膨脹,1988年的一千令吉大約是去年底的2310令吉。

這就是現有法令的局限。相信大部分公眾都應該會同意對於如此規模的SOP違規,一千令吉罰單像是個兒戲。我想大多數會讚同提高罰款數額,只是爭議的是增幅的大小而已。先有這個共識很重要,一個法律必須要有相稱的懲罰對付違規者,如此一來該法律才會有合理的阻嚇效果,同時也能伸張正義確保那些把感染風險帶給社群和威脅公共衛生的不負責任人士繩之以法。

有人指責第22A條文根本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子,因此喊不公平。但是此類型的法律條文在確立公司責任的相關法律上是相當普遍的。可制衡的是,公司可以證明該違規他們並不知情或同意過,同時他們也已採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驟以及付出了適當的努力來避免此事。如此的辯護理由也寫入第22A條文。

最後我們進入最備受爭議的3項修正法案。

第一份法案倡議修正第25條文允許衛生當局發出罰單給違規的個人(最高數額一萬令吉)或公司(最高數額一百萬令吉)。隨後政府下調至公司50萬令吉給及個人一千令吉。

法案也建議修改有關一般懲罰的第24條文給那些無特定懲罰說明事項的犯規者。對於個人,該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7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由於有人抗議,衛生部後來也同意下調至最高2千令吉或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而針對公司的懲罰,則不能超過兩百萬令吉。

最後,第31條文賦權衛生部長制定條規。第一份修正法案加入了一個全新的313)條款:任何違反條規的個人都被視為犯法,可被罰不超過五萬令吉或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目前政府也同意下調至最高1500令吉或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針對公司的,最高罰款則是一百萬。必須說明的是,除了罰單罰款,其他的懲罰將會由法庭裁決,意味著涉案的個人或公司將會在342法令下被提控,然後在審訊中抗辯。

或許大部分公眾沒注意到衛生部其實曾公開建議三個懲罰等級的罰單制度,而這些等級與犯規的嚴重程度掛鉤。這也表示,大部分人誤以為他們會因小過,例如沒在強制性地方佩戴口罩或沒使用吾安app登入場所,而被貼上最高數額的罰單。這是非常普遍但錯誤的假設認知。

為了顯示透明及安撫公眾的焦慮擔憂,政府應直接宣佈一個清單建議各種違規類別和相應的罰單數額。但最新的事態發展是,政府已妥協維持個人的罰單最高數額為一千令吉。

有反對者拿刑事法典如企圖殺人和疏忽致死罪的最高刑罰例子來比較,表示當初342法令修正案的最高懲罰程度不公平和不相稱。我不同意此說法。

去年3月至9月,單單就工作單位的感染簇群就有2,369個,造成接近20萬病例和522人死亡。平均每個簇群有82個病例,每4.5簇群就有一人死亡。這期間最大的工作簇群是瑟纳旺工業區簇群,爆發2178病例和15人死亡。

僱主們真的不需要為違反SOP或疏忽導致人命傷亡和造成僱員或親屬的悲痛,而負上法律責任嗎?任何涉及的公司或僱主或已違反了公認的生命與生計的權利”(Right to Life and Livelihood)原則,意即工作環境情況必須安全、衛生和不踐踏人類尊嚴。若造成的傷害好比如住院、進入加護病房甚至死亡呢?若說這些僱主是慣犯呢?那麼比較起刑事法典的疏忽致死案例,那個原先最高懲罰數額真的是不相稱或太過分了嗎?

冠病瘟疫已是社會上多個家庭的悲劇。如果有不負責任的單位肇禍,為何不可開出更高數額的罰單或提控他們上法庭裁決更高的懲罰?如果最高懲罰數額不公平,那麼反對者也應該提議和捍衛自己提出的數額號碼。擴大法令執法範圍至公司也可以有公平的結果,比如區分小型企業和大公司集團。

我可以明白公眾普遍上對執法當局不信任,特別是緊急狀態時期針對小過錯開出的最高數額罰單以及對政治人物的雙重標準。我不支持濫權,但也承認目前有必要確保342法令提供合適的法律基礎和相稱懲罰來應付疫情需要。

最後我呼籲公眾全面看待、明白和支持342修正案的需要。政府、在野黨議員和公民社會組織還可以繼續商討一般懲罰和罰單的最高數額,以及其他的顧慮。但事不宜遲,在下一波Omicron引發的疫情來襲前,政府需盡快在下季國會會議裡完成342法令的修正,讓目前一些已執行和未來的防疫措施有足夠的法律基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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