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02, 2018

ICERD U转,何去何从?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下文简称《消》)是我国尚未签署的6项攸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之一;我国只签了3个。事实上,在1965年发起的《消》是其中一个最早的人权公约,当时马来西亚才刚成立了2年。那时多国面临严峻的种族歧视挑战,南非正值实行备受谴责的种族隔离政策(Apartheid)。时空辗转,今年《消》就快踏入53週年了,我国仍是剩余尚未签署的少数14国之一,与汶莱、缅甸和朝鲜並列。
希望联盟在竞选宣言里承诺要让我国在人权记录上获得全世界的尊重,並「尽快」签署和批准「合適」的国际公约。文件里只提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条,而不是《消》,但站在人权进步的立场和原则上,常扬言要摒除国阵的种族主义救国的希盟很难推拒说《消》不是「合適」的条约。
政府捍卫不力
自从首相署部长瓦塔姆迪在10月24日公开表示希盟政府决心要在明年首季签署和批准6项人权国际公约,包括《消》,打开了这个潘朵拉盒。他成为反对派眾矢之的,而这个课题延烧了差不多一个月,期间有巫统联手伊党反对、盟党诚信党也跟著反对、首相说全面落实《消》近乎不可能,直到11月23日首相署发出文告,表明政府决定U转不签署《消》。
但事情仍未告一段落:资深国会议员林吉祥语出惊人说不要《消》成为513种族衝突再现的代价,而反《消》运动的领导决议继续12月8日的示威游行。目前的局势让维护人权进步的支持者沮丧,所谓「新」马来西亚的种族主义火焰仍盛,强大威猛至改变了政府的决策。政府支持者或许认为这是策略性需要先妥协退一步,其他的《消》支持者看到的则是政府因无法捍卫政策而节节败退、最后选择弃保。
反对种族歧视原则
《消》真的很复杂、很难认同吗?《消》的条文有25项,但真正阐述原则和约束范围的是仅前面7项。《消》的引言提出很多原则源自於《世界人权宣言》,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受法律保护免於被歧视」。《消》也说明任何基於族群差別而產生的优越论,在科学上站不住脚、道德上可谴责、社会上不公义及危险。有歧视的地方就是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和谐关係的障碍。不管在哪里,种族歧视无法被合理化。
我想,没有人喜欢被称为种族主义者,或公开说他们爱以肤色血统背景歧视他人。这些人最爱以他身边有其他种族朋友为证,说明他没有排斥或歧视其他种族的意思。或许最大的爭议在於何谓「种族歧视」?公约里的第一条就完整详尽地解释了定义。反《消》人士若不是没读懂条约內容而错误詮释、没读就被人误导,再不然就是由衷地相信族群差別待遇应永远存在。他们声称捍卫族群权益是维权不是歧视,宪法上的马来人特別地位(比如第153条文)绝对要保留。既然如此,为何他们心虚不肯让政府签?
不少反对派就针对马来人特別地位以及土著特权课题煽动炒作,说一旦签署和批准《消》就会逐步或一併取消。事实上,《消》的第一条文第4项,以及第二条文第2项清楚表明种族扶弱政策不属於种族歧视。但关键在於,条文里也说明扶弱政策不能永无止境没期限,同时若扶弱目標已达到就不应继续存在。
先不谈宪法上的马来人特別地位,目前很多的土著特权政策甚至没置入可衡量的具体目標和期限,理论上必须修法或修订政策才能符合《消》的原则和精神。我认为这相当公平,毕竟要扶弱,前提是要证明某群体仍处於弱势;一旦这已不再是事实,要继续实施利惠单一群体的公共政策怎能不构成种族歧视?
很多国家扶弱政策的对象是少数民族,我国政府可声称国情不一样。可惜政府不愿直接承认目前的土著特权政策就是暂时性的扶弱政策。70年代初推行的《新经济政策》曾提及的30%土著股权目標,后来也不了了之,不再去强调和展示现况数据。《新经济政策》虽然在期限和名义上已在1990年终止,但其精神继续蔓延至今,並涵盖广泛的政策层面。新政府依然遵循。
笔者不解的是,希盟政府当初宣佈要签署《消》及其他5项人权国际公约,是否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说的准备功夫,以便可有效地控制和回应那些煽动情绪道听途说的不实传言?毕竟政府有庞大的政治机关和资源可应付。比如说,牵涉宗教的《消》第5条文vii项常被反对派摘录,但该条文的本位是禁止种族歧视他人行使宗教自由,而不是討论宗教地位。遗憾的是,那些企图把宗教与种族混淆视听的有心人靠似是而非的言论批评政府迅速获得支持,政府似乎招架无力。
政府有保留主动权
再说,当初政府宣佈要签署《消》的时候若强调对《消》某些条文有所保留(可效仿美国和泰国在不修改宪法下的签约条件),並保证不修改我国宪法第153条文,或许就能先防御和降温公眾的反对舆论。部长后来的澄清为时已晚,后知后觉。
更遗憾的是,政府一直处於防守,没有很好地主动说服民眾为何需要签署这6项人权国际公约。別说除了《消》一般民眾还能说出其他公约的名字,他们连基本人权教育和认知都已十分匱乏,再加上生活在种族主义仍笼罩普及的环境下,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民间会出现反对浪潮。
在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上,有政治改革决心的负责任政府,要做的是正確且符合国家社会长远利益的事,既使当下那不是受欢迎的民粹政策。既然决意要改革,就要確保策划妥当;纵使面对质疑挑战,政策论述要理性完整且有说服力。政府有越多的政策U转,在支持和反对两派的眼里就越没有公信力。但事情仍未告一段落:资深国会议员林吉祥语出惊人说不要《消》成为513种族衝突再现的代价,而反《消》运动的领导决议继续12月8日的示威游行。目前的局势让维护人权进步的支持者沮丧,所谓「新」马来西亚的种族主义火焰仍盛,强大威猛至改变了政府的决策。政府支持者或许认为这是策略性需要先妥协退一步,其他的《消》支持者看到的则是政府因无法捍卫政策而节节败退、最后选择弃保。
反对种族歧视原则
《消》真的很复杂、很难认同吗?《消》的条文有25项,但真正阐述原则和约束范围的是仅前面7项。《消》的引言提出很多原则源自於《世界人权宣言》,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受法律保护免於被歧视」。《消》也说明任何基於族群差別而產生的优越论,在科学上站不住脚、道德上可谴责、社会上不公义及危险。有歧视的地方就是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和谐关係的障碍。不管在哪里,种族歧视无法被合理化。
我想,没有人喜欢被称为种族主义者,或公开说他们爱以肤色血统背景歧视他人。这些人最爱以他身边有其他种族朋友为证,说明他没有排斥或歧视其他种族的意思。或许最大的爭议在於何谓「种族歧视」?公约里的第一条就完整详尽地解释了定义。反《消》人士若不是没读懂条约內容而错误詮释、没读就被人误导,再不然就是由衷地相信族群差別待遇应永远存在。他们声称捍卫族群权益是维权不是歧视,宪法上的马来人特別地位(比如第153条文)绝对要保留。既然如此,为何他们心虚不肯让政府签?
不少反对派就针对马来人特別地位以及土著特权课题煽动炒作,说一旦签署和批准《消》就会逐步或一併取消。事实上,《消》的第一条文第4项,以及第二条文第2项清楚表明种族扶弱政策不属於种族歧视。但关键在於,条文里也说明扶弱政策不能永无止境没期限,同时若扶弱目標已达到就不应继续存在。
先不谈宪法上的马来人特別地位,目前很多的土著特权政策甚至没置入可衡量的具体目標和期限,理论上必须修法或修订政策才能符合《消》的原则和精神。我认为这相当公平,毕竟要扶弱,前提是要证明某群体仍处於弱势;一旦这已不再是事实,要继续实施利惠单一群体的公共政策怎能不构成种族歧视?
很多国家扶弱政策的对象是少数民族,我国政府可声称国情不一样。可惜政府不愿直接承认目前的土著特权政策就是暂时性的扶弱政策。70年代初推行的《新经济政策》曾提及的30%土著股权目標,后来也不了了之,不再去强调和展示现况数据。《新经济政策》虽然在期限和名义上已在1990年终止,但其精神继续蔓延至今,並涵盖广泛的政策层面。新政府依然遵循。
笔者不解的是,希盟政府当初宣佈要签署《消》及其他5项人权国际公约,是否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说的准备功夫,以便可有效地控制和回应那些煽动情绪道听途说的不实传言?毕竟政府有庞大的政治机关和资源可应付。比如说,牵涉宗教的《消》第5条文vii项常被反对派摘录,但该条文的本位是禁止种族歧视他人行使宗教自由,而不是討论宗教地位。遗憾的是,那些企图把宗教与种族混淆视听的有心人靠似是而非的言论批评政府迅速获得支持,政府似乎招架无力。
政府有保留主动权
再说,当初政府宣佈要签署《消》的时候若强调对《消》某些条文有所保留(可效仿美国和泰国在不修改宪法下的签约条件),並保证不修改我国宪法第153条文,或许就能先防御和降温公眾的反对舆论。部长后来的澄清为时已晚,后知后觉。
更遗憾的是,政府一直处於防守,没有很好地主动说服民眾为何需要签署这6项人权国际公约。別说除了《消》一般民眾还能说出其他公约的名字,他们连基本人权教育和认知都已十分匱乏,再加上生活在种族主义仍笼罩普及的环境下,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民间会出现反对浪潮。
在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上,有政治改革决心的负责任政府,要做的是正確且符合国家社会长远利益的事,既使当下那不是受欢迎的民粹政策。既然决意要改革,就要確保策划妥当;纵使面对质疑挑战,政策论述要理性完整且有说服力。政府有越多的政策U转,在支持和反对两派的眼里就越没有公信力。
刊登于《東方日報》東方文薈版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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