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自动执法系统(AES)的课题闹得满城风雨,是全体驾车人士都热切关注的最新执法措施。我国陆路交通局已委托两家本地私营公司分别从德国和澳洲购买了先进的‘电眼’并准备在全国831个车祸黑区安装上。这些被槟州首长林冠英戏称为“一个大马电眼”的装备,肯定是驾车人士恶梦的开始,因为一旦‘中招’就要啃下无情的300令吉‘牛肉干’。民间普遍上对于这政策恶评如潮。有看过831台自动执法系统建议中安装地点地图的网友甚至开玩笑说,这全国AES覆盖网甚至比DiGi或明讯更强大。东马的朋友也无可幸免。陆路交通局则一再解释说自动执法系统是有必要的长期措施,因为它可以减少交通意外尤其是车祸死亡率。
目前自动执法系统的私营计划固然有其争议性和反对声,我想在此仔细划分反对这计划的论点。我本人不赞成这项私营计划,但不反对使用自动执法系统这科技来监督和维持公路的秩序与安全。可惜在网上不少反对的兴论都把这两点混着来谈。没错,民主行动党的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发表文告提出了很多方式可以善意地提醒驾驶者放緩车速以减少交通意外的发生,并认为会比自动执法系统更直接、更有效。虽然如此,而我还是认为设立在车祸黑区的这些电眼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总是有不少害群之马明知故犯,为了快而蓄意地闯祸和不遵守规则。我本人不曾在东马开过车,我不清楚状况。不过如果你有在西马半岛驾驶过,尤其是在城市的交通灯路口和高速公路上,相信你曾亲眼目睹过犯规者横冲直撞的危险。罚金其实不该是重点,更重要的是记录下这些鲁莽司机的恶行。对于屡犯者则可以扣分直到吊销他们的驾照为止。如果争议点只是罚金太高,太不讲人情味的话,似乎说有钱人就可随意犯规因为他們有本钱负担得起,或也意味着在过去可以讲‘人情味’的情况下能通过‘咖啡钱’打折解决的话会比较好。
众多民联的国州议员高度质疑这私营计划的真正用意不是为了降低车祸率,而是一种变相‘执法商业化’的朋党生意。这怀疑不是没有道理的。虽然陆路交通局说所有兴建、运作和管理费用不必政府承担,不过毕竟私营公司还是以盈利为导向,以赚钱为先。在这基础上,不难怀疑这些公司有意图让公众频频踏入陷阱让钱袋穿洞,以冲高业绩和盈利。
既然说自动执法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减缓车速和避免意外,所以一定要设立在关键地点,同时也要在一定的距离之前就必须一再清楚地显示前方车速减缓以及AES架设的告示牌。这样才算对驾驶人士公平合理。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如果没有告示牌没有AES,驾驶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交通警察还是偶尔可以站岗取缔违规者的。可以预见的是,自从有了自动执法系统之后,交通警察就可以省下了很多人手的调派,尤其是在过去每逢佳节来临时浩浩荡荡的‘静态’或‘态度’行动。
总的来说,我认为自动执法系统是个公正的科技,因为可以有凭有据地检举违规危险的公路使用者,而且又可以减少交警的人事交涉以及从中索贿的可能。但是,我坚决认为陆路交通局直接接手管理这计划会是最理想的,因为这样就可以避免了利益冲突。私营公司把公众不清不楚或不小心犯规而缴交的罚金当成公司的盈利,是极不道德也不合理的。
本文原刊登于《聯合日報》自由言論版
後記:
有很多點我沒有談及的,包括我個人被‘咔嚓’的經驗。
有很多人都對德國的高速公路存有誤解,他們認為這裡的Autobahn(德語‘高速公路’)是沒有時速上限的。其實,他們只對了一半。沒有時速上限只是在於沒有標示時速的路段。而那些標示時速的路段都是有特定原因的,比如說,凡是靠近大道支路出入口處,或者進入隧道裡,又或者接近車禍危險區(比如轉彎弧度比較大的地方),都要求駕駛員務必要放慢。
更多時候,更為重要的是城市市區內的路段,是不允許超過某個時速的(市內定速為50km/h)。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城市裡的人和交通很多,有可能隨時會在不遠處冒出了一個人或電單車,你超速的話就很危險不能控制了,隨時可能造成車禍。
以我個人經驗來談...我就曾在德國和澳大利亞被’咔嚓‘了各一次。德國的那次,很不幸的就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我本身要負起一半的錯和責任,因為在漆黑的夜晚駕駛與朋友聊天沒注意到車子已駛入時速限制區。那個’咔嚓‘是這一生難以忘記的‘魔鬼之光’--是一刹那的超亮紅閃光!那傳單最後甚至寄到了馬來西亞的住址...看到了我自己的模樣,雖然有點模糊但沒有打馬賽克,知道這就是證據充足啦(以120多的時速開在已限制100km/h的路段)!牛肉幹價值大約90歐元,是付給管轄該路段的市政府。而在澳洲被‘咔嚓’到,我完全沒有知覺,那是在市鎮路段超速的(忘了多少...應該是60-80km/h的時速開在一個限制50km/h的路段吧)
我本身最喜歡冰島公路的'電眼’...因為那裡當地規定,凡是前端有電眼的路段,一定要在之前清楚標示:前方有電眼!那些一般上都是危險路段,不是轉彎處,就是斜坡或是風速大的路段。
回到了我的這篇文章,我覺得AES最大的問題是執法公信力和私營化的動機。如果AES有如德國澳洲冰島架設在關鍵且合理的地點,再加上清楚地事先標示提醒駕駛者,超速危害公路安全者應該受懲罰,罰款又繳交給政府,相信這應該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既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問題是目前我們的AES自動執法系統不是這樣的。我在文章里已說明了。
本文原刊登于《聯合日報》自由言論版
後記:
有很多點我沒有談及的,包括我個人被‘咔嚓’的經驗。
有很多人都對德國的高速公路存有誤解,他們認為這裡的Autobahn(德語‘高速公路’)是沒有時速上限的。其實,他們只對了一半。沒有時速上限只是在於沒有標示時速的路段。而那些標示時速的路段都是有特定原因的,比如說,凡是靠近大道支路出入口處,或者進入隧道裡,又或者接近車禍危險區(比如轉彎弧度比較大的地方),都要求駕駛員務必要放慢。
更多時候,更為重要的是城市市區內的路段,是不允許超過某個時速的(市內定速為50km/h)。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城市裡的人和交通很多,有可能隨時會在不遠處冒出了一個人或電單車,你超速的話就很危險不能控制了,隨時可能造成車禍。
以我個人經驗來談...我就曾在德國和澳大利亞被’咔嚓‘了各一次。德國的那次,很不幸的就是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我本身要負起一半的錯和責任,因為在漆黑的夜晚駕駛與朋友聊天沒注意到車子已駛入時速限制區。那個’咔嚓‘是這一生難以忘記的‘魔鬼之光’--是一刹那的超亮紅閃光!那傳單最後甚至寄到了馬來西亞的住址...看到了我自己的模樣,雖然有點模糊但沒有打馬賽克,知道這就是證據充足啦(以120多的時速開在已限制100km/h的路段)!牛肉幹價值大約90歐元,是付給管轄該路段的市政府。而在澳洲被‘咔嚓’到,我完全沒有知覺,那是在市鎮路段超速的(忘了多少...應該是60-80km/h的時速開在一個限制50km/h的路段吧)
我本身最喜歡冰島公路的'電眼’...因為那裡當地規定,凡是前端有電眼的路段,一定要在之前清楚標示:前方有電眼!那些一般上都是危險路段,不是轉彎處,就是斜坡或是風速大的路段。
回到了我的這篇文章,我覺得AES最大的問題是執法公信力和私營化的動機。如果AES有如德國澳洲冰島架設在關鍵且合理的地點,再加上清楚地事先標示提醒駕駛者,超速危害公路安全者應該受懲罰,罰款又繳交給政府,相信這應該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既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問題是目前我們的AES自動執法系統不是這樣的。我在文章里已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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