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6, 2012

雙重標準與是非判斷


批評他人別雙重標準時,別忘了自己的原則和是非判斷價值觀。

如果你覺得那名19歲少女踩上了納吉的肖像沒犯罪,就別說為何警察不去調查那些公開侮辱冒犯民聯領袖的土權和巫青份子。不是有人說,爲什麽警察那麼得空去調查踩肖像的女生而不是去打擊罪犯維持治安,那麼為何現在警察開檔要查那些土權和巫青人士時,有人會覺得這樣比較公平合理呢?

一個人在公共場合的舉止言行如何,反映出的是個人修養德行。只要不是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人體的傷害或財物的破壞,成熟的民主社會還是要容許一些人以不理性或不文明的方式宣洩不滿(注意:潑紅漆的亂人不包括在被容許的範圍里,因為破壞私人財產是犯法的)。侮辱領袖和傷害他人的感受,不足以構成罪行,更不需要浪費社會資源來對付這些非理性的人。 針對這些無禮的行為,你要用道德譴責要罵回他們,隨便你。 

同樣的,一些民聯的領袖(尤其是行動黨的)喜歡發表文告問道,為何警察和總檢察署不動用《煽動法令》或《證據法令11A條文》對付和調查那些在公開場合或在網上發表種族主義或挑釁宗教情緒極端言論的巫統領袖。我就不明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你不認同該條法令,就不應該再援引該條法令來對付政敵,不管你是否只是存心要挑戰當權者如此做以示公平。

不公的法令就是不公的法令,不管當權者是不是雙重標準,不對的事就不應該支持,即使是用在政敵的身上也是不對的。要清楚自己的原則和立場。


2)黃明志、2校長、竄改宰牛照者‧卡巴星:通通都要告

3)质疑是否援证据法控巫青冠英宣布槟拟推反跳槽法

但是如果你閱讀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的言論,格調卻不一樣:
质疑没援引煽动法对付依布拉欣律师公会谴责土权烧安美嘉肖像

“我们反对煽动法令,但是如果政府(在霹雳变天风波中)使用煽动法令来对付(行动党主席)卡巴星,那么我看不出政府为何不对依布拉欣阿里采取同样的行动。”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始终如一,公平对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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